2016年11月30日 星期三

⊙專案質詢【立法院】徐榛蔚委員:砂石開發供應政策問題(1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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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專案質詢
案號:359
來函日期:1051117
發文日期:1051122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1050097231
辦理機關: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別:礦業地質

案由

本院徐委員榛蔚,鑑於國內海砂屋及海砂公共工程問題,長期危害國人居住使用安全,以及國產砂石明明足以支應全國營建所需,但政府卻放任中國廉價淡化海砂進口,導致花東業者倒閉逾半,影響相關產業員工生計甚鉅。為解決上述問題,中央應妥善利用花東疏濬清淤之優質河砂,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定重大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比例並積極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之建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根據調查,台北市有四成的學生在海砂校舍中上課;另外今(105)年四月,檢調發現中南部數項重大公共工程使用摻混海砂的混凝土。顯見海砂已對國人建築的使用安全造成嚴重疑慮。而進一步依中央地質調查所統計,台灣河川砂石的總沖刷入海量,每年高達五千萬至一億公噸,居全世界河川沖刷量第一高,以此對照我國每年砂石約7,200萬公噸的總需求量來看,如果將花東河川疏濬清淤所產出的優質砂石善加運用,其實國產砂石應能供給全國所需用量,無須依賴進口。

二、按經濟部1058月「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政府未來五年每年仍規劃進口1,500萬公噸以上的砂石,用以填補國內需求量缺口,顯示中央迄今仍無視花東河砂堆積如山以及地方業者逾半倒閉的情形。為此建請政府立即檢討現行砂石進口政策,在國產砂石(含疏濬河砂)能自給自足的前提下,應該立即停止進口砂石,除此之外並應依循國砂國用原則,明訂國內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應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進而制定推動砂石生產履歷制度的配套措施,發揮政府帶頭示範的作用,以振興地方產業景氣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答復內容

一、有關公共工程使用國產砂石部分:

()我國砂石供應政策仍為「國內為主,進口為輔」,砂石屬耗竭性資源,且為大量使用之材料,實需多元化供應以維持穩定供給,而進口砂石為多元化供應源選項之一,對維持砂石穩定供應提供調節功能,若陸上砂石或河川砂石得以大量開採並穩定供應,進口砂石循市場機制自然減少。

()依「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之規定辦理,目前已締結涉及政府採購之國際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各機關須依其規定開放條約協定會員(含我國)之產品參與競標;對於不適用GPA之公共工程採購,如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使用國產砂石或使用國產砂石之比例,尚無不可。

()行政院工程會已於民國10039日通函各機關,辦理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政府採購案件,得優先採購國產品。另為提升整體採購環境,鼓勵各機關採行最有利標,對於不適用條約協定之公共工程採購,機關得考量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將採用價格合理之國產品納入評選項目,並依廠商採用國產品之情形,給予評分。

二、有關建立砂石生產履歷制度部分:經濟部礦務局已提出「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將砂石履歷業務列為重要工作項目之一。該計畫106年至109年總經費需求為2,900萬元,106年度編列經費700萬元,俟預算獲貴院通過後,將可建立優質砂石履歷,有助於品質、數量、流向之透明揭露,促進砂石產業升級、提升砂石產業競爭力,並提高砂石品質水準,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三、有關「砂石開發供應政策評估說明書」中對106年至1105年之砂石供應,規劃每年進口1,500萬公噸部分:係就河川疏濬砂石、營建剩餘土石方、陸上砂石、礦區礦石批註土石及進口砂石等5項供應來源,審酌各種供需情況預為分析,僅為各情境之其一方案,未來最佳砂石供應方針,仍需經行政院環保署專案小組意見徵詢會議及環評大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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