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 星期一

⊙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National Housing and Urban Regeneration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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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官方網站>  https://www.hurc.org.tw/

內政部成立轄下第1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簡稱國家住都中心)








2019-08-13
國家住都中心成立週年 集結「社宅都更國家隊」展績效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今 (13) 日舉辦成立周年年度記者會,說明過去一年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的工作成果,充分展現新團隊的熱情和衝勁。內政部長徐國勇、財政部長蘇建榮、經濟部政次曾文生、代理董事長花敬群等人出席活動,並集結金融業、不動產開發業、租賃住宅服務業、學界及NGO100多名協力夥伴,透過國家隊重裝上陣橋段,宣示政府與各專業界合作、落實居住正義的決心。

捷運圓山都更案啟動招商 公益性與執行力兼備

國家住都中心目前手上推動8個公辦都更案,合計可創造的營建投資近550億元,7月底剛公告招商捷運圓山站西側都更案,緊接著信義兒福B1-1B1-2基地也將公告,其他案件則預計明年陸續登場。國家住都中心以每塊基地為都市發展創造最大效益為思考重點,先細緻整合權利再進行招商,不論是打造產業發展空間、串連綠化軸帶或是協助周邊基地更新安置需求,均秉持「權益保障公開透明、尊重紋理共創公益、多元合作永續經營」的核心理念用心推動。

林口社宅暖心營造 繼續衝刺萬戶社宅

內政部部長徐國勇表示,國家住都中心去年接管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用很壓縮的期程將工程竣工,並與經濟部等單位合作,將社區打造成結合青年創業、安穩居住及社福照護的基地。內政部已經開始盤點第二階段社宅土地,要將閒置的國有土地發揮最大的價值。徐國勇強調,國家住都中心接下來的一年會優先投入5,000戶直接興辦及5,000戶包租代管,全力衝刺社會住宅。且今年初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公布後,內政部即加速在半年內新訂及發布12個相關子法,完備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的法令建置。今天的週年記者會,除了展現這一年來的成果,更展現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及辦理社會住宅的決心,往後更會戮力執行,以達成政策目標。

代理董事長花敬群進一步表示,林口社宅這個超過3,000戶的全國最大社宅社區內,設置全國獨有的「訪視員」制度,目前有13位全職有愛心的訪視員,工作就是逐戶拜訪家戶,瞭解生活上的需求,背後目的是要讓住戶趕快安穩下來,展開更自主及有意義的生活。
國家住都中心更運用公共藝術的經費,展開為期8年的社區藝術行動,要讓社宅成為優質的居住文化,凝聚居民的向心力。

集結專業者組成「國家隊」 培育新血投入公共事務

國家住都中心表示,成立的第1年,任務是組織國家專業團隊、穩健經營林口選手村社宅、建立推動公辦都更的操作模式。到任剛滿3個月的執行長張溫德形容,初期的工作就像是開模,不僅要做得紮實,更要與產業界、學術界及地方政府,建立更緊密的夥伴關係。

在成立剛滿周年之際,國家住都中心期待,要藉由公私部門齊心協力,提升彼此執業、研發與施政的能力,一方面強化整個國家推動社宅與都更的量能,也要合作培養更專業、有熱忱的下一代新血,打造實力堅強的國家隊,共同成就居住政策、改變城市的新世代任務。



國家住都中心揭牌 總統期許成為實現居住正義最強壯的手臂

總統出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揭牌暨開幕活動」

1070802日      http://www.president.gov.tw/News/23541

蔡英文總統今(2)日下午出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成立揭牌暨開幕活動」,強調「住都中心」的成立,代表居住正義是強而有力的現在進行式,並期許此一專責、專業的機構,成為政府實現居住正義最強壯的手臂。


總統致詞時表示,今天是「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揭牌成立的重要日子。感謝立法院的支持,我們終於為住宅跟都市更新,成立一個專責、專業的機構,成為政府為了實現居住正義最強壯的手臂。

總統說,「住都中心」的成立,代表一個意義,就是居住正義不是口號,而是強而有力的現在進行式。「讓人民住得起、也住得安心,是我們執政的價值。」

總統指出,居住正義的另外一個意義,就是要為年輕人,打造一個更好的環境。除了創造優質工作機會,讓年輕人所得提高,政府也積極解決住的問題,讓大家能夠安心成家立業。

總統也說,為了達成這個任務,我們完成了《住宅法》的大幅修法。解決土地取得、資金籌措等問題,全力推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現在,舒適又便利的社會住宅,正在臺灣各地,尤其是都會區,大規模地興建當中。

總統表示,目前已經有22千戶進入動工跟完工階段,到今年底,還會有4500戶完工、13千戶動工,「我們的居住正義是現在進行式。」

總統提出,政府也完成《租賃專法》的修法,並推動包租代管來媒合空屋和住戶,房東把房子拿出來做社會住宅,就不用擔心管理的問題。

總統說,她曾經到包租代管的案例家中拜訪過,當她看著一個又一個的住戶,陸續因為社會住宅或包租代管的計畫,找到住的地方時候,真的是感覺到我們對社會開始有了一份成就感。她也希望「住都中心」所有的同仁,能夠一起讓我們的社會感受到這一份往前走的心。

總統強調,接下來就是在都市更新工作上,加快腳步、趕進度的時候。臺灣是一個地震頻繁的國家,加上過去的建築標準較為寬鬆,不僅容易受到地震影響釀成災害,城市的防災機能,也不符合現代的標準。

總統認為,過去的每一任政府,都覺得都更很重要,但是以前的更新速度,完全追不上房子的老舊速度。目前,全國30年以上的老屋大概有397萬戶,10年之後會有將近600萬戶。為了國人的居住安全,我們不能再等待,一定要趕快做、全力做,才能迎頭趕上。因此,我們推動建築物耐震評估,協助民眾檢查房屋結構的安全,搭配《危老條例》的立法,讓危險老舊的建築,能夠有簡單、快速的重建管道。今(2018)年5月,適用《危老條例》的第一個重建案例,她就在現場見證動土的時刻。

總統說,《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已經在立法院通過初審,新的會期會優先推動,把住宅跟都更五大法案的最後一塊拼圖順利完成。

總統強調,「住都中心」今天成立後,要立刻執行兩個重大任務。第一,要優先推動8個公辦都更計畫,將採用公開評選投資人的方式來招商,或是自己擔任實施者。她要要求「住都中心」,務必盡速啟動這8個計畫,帶動社會對都市更新的信心。

總統指出,第二個任務,就是要妥善經營2500戶的「林口選手村社會住宅」。她知道目前已經有超過3千戶提出申請,代表著臺灣社會對社會住宅的高度需求。今年11月,就會有首批民眾入住,請內政部和「住都中心」務必在公共設施和服務上做到最好,讓「林口選手村社會住宅」成為社宅的重要典範。

總統進一步指出,下一個階段,我們要推動更多的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她要請國防部和國公營事業,仔細盤點合適的公有土地,作為社會住宅的興辦用地,或是以公辦都更的方式,活化運用現在的資產。

總統表示,為了讓中央的政策可以對接,各地方政府也應該建立專責的單位,進一步補強人力,中央地方合作,一起把推動社宅跟都更的腳步,能夠加大加快。

總統說,她對「住都中心」的期許很高。請「住都中心」招募更多優秀的人才加入,並勇於迎向挑戰,投入過去無法由市場解決,但充滿公益性的困難案件。

總統認為,最重要的是,請「住都中心」成為各種專業間的橋梁,住宅和都更不只是政府、建設公司跟屋主的事情,還要有規劃、營造、金融、估價跟社區工作等不同領域的專業者一起加入跟投入。

最後,總統表示,我們是一個團隊,一起讓臺灣更好。她也祝福典禮圓滿成功,「住都中心」的夥伴工作順利,大家加油、全力以赴。

包括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內政部部長徐國勇及財政部部長蘇建榮亦出席是項活動。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於今(2)日在總統蔡英文、內政部長徐國勇、營建署長吳欣修及住都中心董監事等多人一同見證下,揭牌成立。

徐國勇表示,住都中心具備行政法人的彈性,將以嶄新的企業型政府組織型態,協助民眾解決公辦都更受限人力及法規不易整合開發的限制,落實蔡總統安心住宅政策,今日揭牌為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的推動邁向新的里程碑,後續內政部也將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以縮短都更期程,提高民眾參與都更意願,建構安全宜居的生活環境。

住都中心行政法人特性 具經營彈性提升績效

內政部表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經總統於今(107)214日制定公布,彰顯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政策的決心。住都中心不僅具備行政法人的彈性,也追求績效導向,為確保住都中心以專業化、透明化方式營運,將透過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5大監督機制,有助於加速推動具公益性及公共性的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成立後首要任務,是確保世大運選手村轉型的社會住宅順利營運。

董監事囊括產官學代表 協助住都中心營運

內政部指出,住都中心第1屆董事共11人,由政務次長花敬群擔任兼職董事代行董事長職權,監事包括黃叔娟等3人組成,政府機關代表均超過1/2,女性也占1/3以上,民間董監事於今年518日接受外界推薦,分具都市更新、住宅、建築、地政等專業。

此外,國家住都中心員工於今年530日公開招募,連同籌備處原有20人,新招募30人,初期有50人,分為綜合業務、資產管理及行政部門,後續也將視業務推動狀況對外招募人力,以為國內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注入新的活力。

住都中心主要功能為協助政府推動都市更新業務及管理社會住宅,其業務範圍包括:1.管理社會住宅、2.整合都市更新事業、3.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4.公開評選實施者或投資人、5.營運管理、6.投資、7.研究規劃及教育訓練。

內政部也非常感謝行政院、財政部及國有財產署的大力協助,住都中心辦公廳舍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贈與,並協助先行辦理修繕作業,才有目前清新活潑的辦公場所。

總統蔡英文(左3)、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右3)、內政部長徐國勇(左2)、財政部長蘇建榮(右2)、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右1)、常務次長林慈玲(左1)等多人出席,揭牌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2018-04-26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籌備處正式成立

歷經近2年時間與各界積極協商及1年立法作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於107年2月14日由總統公布制定。

本署特於3月7日敦請本部葉部長俊榮、花次長敬群,以及都市更新與住宅領域之相關單位、學者及專家等,蒞臨「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籌備處」揭牌儀式。

葉部長於儀式中表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的籌備和成立是展現政府推動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的決心,並闡釋住都中心以行政法人型態成立,將可望跳脫過往公部門及私人企業二元對立的衝突,以更彈性的身段、適度鬆綁政府採購法,並積極協調、整合、調解地方機關、中央機關(構)與民眾於都市更新開發中的問題。

住都中心依法公開重要資訊,如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受全民監督。又其業務及預算,受內政部、審計機關、立法院的多重監督,以此維持住都中心之公益性及績效表現。

住都中心有7大業務:
  1. 管理社會住宅-住都中心辦理經內政部委託管理社會住宅計畫或受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委託,並經住都中心董事會通過且送內政部核定之管理社會住宅計畫,以管理及租賃社會住宅個案。
  2. 整合都市更新事業-住都中心須釐清計畫範圍內涉及權利人之關係,蒐集涉及權利人參與該區都市更新之意願同意書,並且針對計畫範圍內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出救助方案,以維護社會公正、公益方式,實施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 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經內政部委託或受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委託,並經住都中心董事會通過且送內政部核定之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計畫,而其計畫須具公益性、急迫性、民間無投資意願或無法自行實施之條件,並且符合住都中心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規章。
  4. 公開評選實施者-經內政部委託辦理之都市更新計畫,以及受地方政府/中央機關(構)委託,經住都中心董事會通過之都市更新計畫,住都中心得依公開評選實施者作業規章辦理。
  5. 營運管理-為充分應用住都中心之不動產以及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之不動產,住都中心得營運管理,並規劃具公眾使用開放性之公共設施及公益設施(如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活動中心、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綠色運具接駁空間、產業育成設施、大型會議室、展演廳及機關辦公相關設施等),提供當地居民實際參與使用,進而增進地區認同感及提升地區實質的公共環境機能。
  6. 投資-為提升營運效能,住都中心必要時得價購都市更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7. 研究規劃及教育訓練-住都中心將就其專業領域提出住宅與都市更新的相關政策研究、地區更新計畫、可行性評估與相關之教育訓練、宣導,以輔助民間社區都市更新知識宣導和推動。
上述7大業務,住都中心將與民間團體、企業、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構)進行業務合作,提升辦理都市更新及協助管理社會住宅績效。

住都中心初步規劃成立10年內,首要任務為營運管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共計3,490戶社會住宅、店舖及公益設施;籌辦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計畫,有臺北市信義區兒福中心A、B基地、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商業區、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等4案;協助價購國有房、地,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舉辦都市更新及住宅學術交流、教育訓練工作。

住都中心籌備處刻正辦理住都中心成立事宜,並預定於今年年中成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6271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3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總則
 1     為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促進居住環境改善,提升都市機能,增進公
           共利益,達到都市永續發展目標,特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
           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2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內政部。
           內政部得指定專責機關督導本中心業務。 
 3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社會住宅之受託管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及投資。
           三、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四、受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開評選及其後續履約管理業務。
           五、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不動產之管理及營運。
           六、住宅、都市更新之資訊蒐集、統計分析、研究規劃、可行性評估及教
               育訓練。
           七、經監督機關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
           八、其他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4     本中心經費及資產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之提撥。
           三、政府捐贈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
           四、價購取得之公有土地或建築物。
           五、國內外公立機構之捐贈。
           六、本中心實施、營運、投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七、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八、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九、其他收入。 
 5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
           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組織
 6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
           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7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
           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8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
           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
           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
           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
           、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9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
           董事、監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
           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
           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三、當屆之本中心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
           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
               致損害公益或本中心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中心財產,有確實證據。
           七、違反本條例所定利益迴避原則或第十七條第一項特定交易行為禁止之
               情事,有確實證據。
           八、其他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
           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本中心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監督機關定之。 
 10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專任,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解聘時,亦同。
           董事長之聘任,應由監督機關訂定作業辦法遴聘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
           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董事長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 
 11    本中心專任董事及監事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之董事及監事,
           均為無給職。 
 12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執行長之任免。
           四、經費之籌募及預算之分配。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規章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13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14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15    董事、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不得
           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16    董事、監事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由監督機關
           定之。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所有之土地或建築物,位於本中心社會住宅興建個
           案或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者,董事、監事應向董事會報告,並不得參與董
           事會就該個案之審議。
           本條例所稱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二親等內之親屬。
           三、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本人、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之營利事業。 
 17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交易行
           為。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18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
           ,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
           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於執行長準用之。 
 19    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
           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
           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董事、監事及本中心人員,不得利用擔任本中心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
           及收賄,並損害本中心信譽。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業務及監督
 20    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年度業務與營運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
           督機關備查。 
 21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發展目標、計畫、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備
               查。
           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業務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聘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
               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定。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22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之
           績效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
           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會計及財務
 23    本中心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中心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
           本中心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 
 24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
           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
           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
           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25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
           ,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
           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
           基金。 
 26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
           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
           請監督機關備查。 
 27    本中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公有不動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下列
           方式辦理:
           一、捐贈。
           二、出租。
           三、無償提供使用。
           本中心設立後因業務之需要得以政府機關核撥或自有經費價購公有不動產
           。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
           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
           關估價結果為準。
           本中心設立後因受託辦理社會住宅業務之需要,得由政府機關捐贈公有不
           動產。但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
           採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之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公有不動產由本中心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
           中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
           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
           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有不動產以外,由本中心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
           產。 
 28    本中心以自有資產作為舉債擔保,應經董事會同意。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
           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
           核定。 
 29    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
           協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
           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30    本中心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
           、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
           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
           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附則
 31    本中心為執行第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
           機關申請取得戶籍資料或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第一類謄本
           資料,並繳納相關規費。
           依前項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取得之資料,不得做其他目的外使用,其蒐集
           、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申請範圍及要件,由監督機關另定之。 
 32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33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
           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
           機關概括承受。 
 34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107-01-30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內政部預計於今(107)年中成立第一個專業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負責管理社會住宅及辦理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等二大業務。內政部表示,該中心今年度首要任務,是確保世大運選手村轉型的社會住宅順利營運,讓入住的民眾可以感到幸福及驕傲。

內政部長葉俊榮指出,新北市的林口世大運選手村預計於今年下半年交由內政部轉做為社會住宅,共可提供3,400戶。為確保社會住宅的居住品質及水準,規劃今年成立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擔起統籌辦理的重責大任,讓社會住宅可以順利銜接管理及營運,保障民眾的居住權益。

內政部補充,考量過往都市更新開發因涉及關係人權益廣泛且複雜,單以公部門或公司型態執行,無法全面兼顧公益性及績效表現。為提升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效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除受託管理社會住宅外,也會辦理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以促進大面積公有土地資產活化與運用,並提供產業發展契機,兼顧都市競爭能力之提升與社會住宅之供給。期以行政法人的彈性,追求績效導向,並受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監督,加速推動具公益性及公共性的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案件。

葉俊榮對於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大力支持深表感謝,這項法案的通過,彰顯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政策的決心,內政部將於今年初儘速成立籌備處,辦理相關籌備工作,包含研訂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相關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規定、人事管理規章、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年度發展目標及計畫草案等,以利後續推動住都中心成立,並無縫接軌穩定營運。

內政部最後提到,營建署已於104年辦理「設置都市再生專責機構及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成果紀錄」委託專業服務案,針對專責機構的案例、組織型態與推動成立等,進行研究與規劃,期間分別辦理4場座談會、1場公聽會、數次跨機關協商會議及相關工作會議,有興趣的民眾可至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住都中心專區」下載相關資料(網址:http://twur.cpami.gov.tw/urquery/urquery_about.aspx?MP=1&ABOUTID=13)。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內政部並預計於今(107)年成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負責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業務。內政部強調,為確保住都中心以專業化、透明化方式營運,將透過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5大監督機制,讓相關業務之推動符合公共性、公益性的政策目標。

內政部表示,住都中心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所成立的行政法人專責機構,為確保該中心可獨立、自主、穩定營運,已於上述的設置條例中,建置行政、立法、預算、審計及民眾5大監督機制。

首先,在行政監督方面,住都中心成立後將受內政部監督,該中心年度業務、營運計畫與預算、財務狀況、投資個案及額度、績效等,都是內政部監督的範圍。另住都中心將設董事會及監事會,採董事長專任制,並將由內政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董事及監事,再提請行政院長聘任。相關遴選作業原則將於審慎研議後,適時對外發布,期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遴選出具備住宅、都市更新等專業能力,負有熱忱且清廉之人才投入,以利住都中心業務之順利推動。

此外,董、監事成員中會包含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且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確保後續業務執行方向與政府施政政策一致。同時為確保董事會、監事會之獨立運作,條例中也定有董、監事或關係人之利益迴避原則,其關係人範圍涵蓋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內之親屬以及本人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以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另規定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該中心職務,以及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該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避免濫用私人現象。

接著,在立法、預算及審計監督部分,條例中規定政府核撥該中心的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同時也受審計機關監督,又政府核撥經費如超過該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的百分之五十,其年度預算書必須送立法院審議。此外,立法院得要求內政部首長率同住都中心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最後,在民眾監督方面,住都中心年度財務報表、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都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讓民眾可以瞭解該中心實際營運情形。另因住都中心定位為行政法人,且有低度公權力之行使,故有行政程序法及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民眾如對該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訴願法規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以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內政部最後提到,住都中心將透過前述的5大監督機制,建立完善防弊措施,以專業化、制度化及透明化方式,配合政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管理、協助都市更新推動,以利公私有資產之活化,並提高政府政策執行之公共性及公益性,同時可創造民間投資機會,進而有助整體社會之發展。



立法院於今(30)日三讀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內政部將於今(107)年中成立住都中心。內政部強調,住都中心將整合公私部門力量,共同推動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等重點業務,像在都市更新部分,將結合建築師、估價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等民間專業人士及企業;社會住宅部分將引入創意產業、長照服務、幼教服務等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團體,以跨機關合作方式,提升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推動量能。

內政部表示,住都中心是以推動都市更新及社會住宅為主要任務,整體業務相當龐雜,為利效能之發揮,住都中心將扮演統籌規劃角色,建立公私部門整合平台,引入民間力量充實推動量能,透過政府與民間企業、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團體間合作關係之提升,共同促進國內、外相關產業活動,並強化國民整體居住環境及生活品質。

其中,在都市更新業務的推動上,將透過都市更新開發個案,結合民間專業團體提升規劃、施工及管理品質,導入建築師、估價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等民間專業人士及企業力量,共同改善都市環境。

另在社會住宅業務的推動上,則將結合創意產業、長照服務、幼教服務等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團體,共同施作、經營,期藉由不同個案的共同參與、發想,完備每個計畫內容,更激發未來推動個案之規劃。

內政部指出,今年住都中心的重點任務之一,是確保林口世大運選手村轉型的社會住宅順利營運,因此,在世大運社會住宅的管理上,將結合民間及非政府組織等團體,提升生活、居家及安養等服務。住都中心將提出整體營運計畫,確保世大運社會住宅入住民眾之生活品質,並活化公有土地使用效能。

此外,住都中心於未來十年,也研議推動臺北市信義兒福AB基地、新北市板橋浮洲商業區及新店榮工廠地區與新竹市建功高中南側地區等5個基地,規劃採擔任實施者或公開評選實施者,以及接受中央指示及政府委託公開評選實施者。另將辦理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資料調查蒐集、統計分析及教育訓練,與相關機關(構)、院校合作,共同強化業務推動效能。

【都市更新入口網】住都中心專區







106-10-11)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報告





行政院會今(1)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內政部表示,為落實興辦住宅政策,規劃8年內興辦20萬戶社會住宅,以及推動全國各都市舊市區及策略地區都市更新,促進都市土地運用效益,擬依住宅法第8條及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之規定,設立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因此擬具「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該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及資產來源、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2 條至第5 )

二、該中心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聘任、任期、續聘次數、解聘、補聘方式;董事長聘任及解聘方式;董事會、監事會之職權事項,董事會開會及會議決議方式;董、監事利益迴避規定;董、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兼職不支薪、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6 條至第17 )

三、該中心執行長選聘方式、職權及該中心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草案第18 條及第19 )

四、該中心應訂定發展目標及計畫、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內容。(草案第20 條至第22 )

五、該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各該年度執行成果與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政府核撥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送審計監督。(草案第23 條至第26 條)

六、該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7 條)

七、該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採購辦理之規定;該中心相關資訊公開。(草案第28 條至第30條)

八、該中心因業務需要,得向登記機關申請資料;對該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該中心解散條件及程序之規定。(草案第31 條至第33 條)




行政院今(1)日院會,討論通過內政部提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以落實總統社會住宅政策,將協助管理社會住宅,以及推動全國各都市舊市區及策略地區都市更新。

考量管理社會住宅及推動公辦都市更新需具備高度專業智識且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同時更須兼顧社會正義、維持其公益性,爰參考與我國相近亞洲3國案例(日、韓、香港),制定專法設置「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行政法人,推動都市更新及管理社會住宅業務,以賦予住都中心自營能力及創造規劃範圍內之最大經濟效益。

住都中心有7大業務1.管理社會住宅-租賃及管理;2.整合都市更新事業-釐清範圍內涉及權利人之關係,蒐集意願同意書或針對範圍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遭受急難或災害者提出救助方案;3.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具公益性、急迫性、民間無投資意願或無法自行實施之個案,予以規劃施作;4.公開評選實施者-中央指示或地方政府得委託中心公開評選實施者;5.營運管理-都市更新事業及公益設施(如公共托老中心、圖書館等)之相關不動產;6.投資-為提升本中心營運效能,必要時得價購都市更新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7.研究規劃-計畫可行性評估與相關之教育訓練(如民間社區都更知識宣導、推廣)。上述7大業務,每項均得與民間團體、企業、地方政府及中央機關()合作。

住都中心將主動公開資訊、不代拆不徵收、廣與各界專業合作,並且受全民、立法院、審計及內政部監督,以創造需求為導向之開發模式,鼓勵相關產業投資開發,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復甦傳統產業沃土,達成住都中心使命。

(如欲了解住都中心詳情,請下載住都中心懶人包,及參閱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為深化落實居住正義、加速建立永續都市,內政部將創設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透過專業的公法人組織,支援政府推動相關業務,解決目前政府在推動住宅及都更政策時面對人力不足、資源缺乏的困境。經由行政法人與民間專業單位、非營利組職的跨域合作,加強資源整合、擴大發展規模,提升政策推動效益;同時引入民間監督力量,確保住宅及都更政策執行的必要性及公益性。

內政部今(23)日於部務會報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創設具興辦社會住宅及推動都市更新專業、且具公信力的行政法人組織,支援政府執行社會住宅興辦、公辦都市更新,並協助民間具公益性更新案之推動。

內政部表示,該中心主要有二大任務:首先,為協助820萬戶社會住宅政策目標之落實,辦理社會住宅、資產之營運與管理;其次,為協助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規劃、整合、投資招商與實施,配合政府推動社會住宅與都市更新政策,整合公私有土地權屬,扮演政府與民間的媒介,加速推動社會住宅之興辦與都市更新之實施。

內政部指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進行審議,期盼各界能鼎力支持,讓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的推動能更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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