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1日 星期二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聚焦網>地震危機
*主題網頁【建築攝取網】安居住屋>更新整建

2023-11-21危老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 林右昌: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效率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內政部長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順利通過。林右昌表示,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這次修法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適用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保障國人居住安全。

2022-09-16危老重建迷你化? 營建署澄清:比例極低 


2022-09-15危老條例修法 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

為加速公有非公用土地參與危老重建的時程,內政部今(15)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草案,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以解決目前辦理時程冗長的困境,將有效提升公產參與危老重建計畫的效率。

2022-03-11鼓勵危老重建 行政院核定稅捐減免再延長5年

為持續推動全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行政院核定並於昨(10)日發布危老條例第8條延長稅捐減免優惠申請年限,自今(111)年5月12日起延長5年,至116年5月11日止,讓申請危老重建個案能持續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鼓勵民眾加入危老重建行列。

稅捐減免優惠再延長

內政部表示,危老條例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迄今,已累計重建計畫申請2,550案,核定2,056案,案量穩定成長。

這次稅捐減免優惠再延長5年,只要在116年5月11日前申請的重建計畫,其範圍內的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要件者得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優惠,包括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仍持有重建後建築物2年未移轉且繼續持有者,最長可再享有房屋稅減半徵收10年等措施。

中央補助成立重建輔導團,協助社區加速整合工作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危老條例具有程序簡便、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等優惠,為加強民眾對重建的信賴及申請意願,中央已補助桃園市等19縣市成立輔導團隊,除辦理危老重建教育訓練等講習活動,提供免費法令諮詢服務外,更會主動至不同社區舉辦整合說明會,提供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提案申請擬具重建計畫等協助。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對自有建築結構安全有疑慮或有重建輔導需要,可撥打1999洽各地方政府或上都市更新入口網 (網址:https://goo.gl/PWTJ3b )「危老專區」進行洽詢。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實施成效報告PDF

摘要 

鑒於住宅老化程度嚴重,我國於民國106510日新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加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的管道,以提高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 

本評估報告係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稅式支出法案實施後之成效報告。結果顯示,危老建物重建戶數進度雖有落後,但後續年度已逐步趕上;重建土地面積預估於民國109年達成,而重建後樓地板面積於民國108年符合預期水準。在稅式支出方面,評估期間內重建之危老建物,全期稅收呈淨稅增,與原稅式支出報告估計一致。若比較補助整建維護之其他政策工具,相對於稅式支出的淨稅增,稅式支出法案仍為較佳選擇。 

綜上所述,本報告認為,危老條例實施後三年,整體而言已初步達成主管機關預期成效,且仍呈成長趨勢中,稅式支出評估結果亦為淨稅增,其他政策工具仍未較稅式支出為佳,是以該稅式支出法案應屬可行。




營建署表示,統計至109年12月底全國危老重建案累計申請1,646案、核准1,213案;其中107年度受理申請136件、核准72件,108年度受理申請433件、核准314件,至109年度受理申請已達1,077件、核准827件,顯示危老重建案件量漸增,預期110年也是穩定成長。

儘速申請把握8%時程獎勵

營建署說明,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其中時程獎勵由109年5月11日屆期延長至114年5月11日止,但獎勵額度逐年遞減2%,另為鼓勵危老重建基地整合擴大,俾提供適切公共空間及良好規劃設計,並輔以增加規模獎勵項目。營建署強調,今(110)年5月12日危老條例將邁入第5年,時程獎勵將再下修至基準容積6%。經認定符合條件之危老建物所有權人如有重建需求,請儘早於5月11日前,檢具危老重建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以把握基準容積8%之獎勵額度。

110年續行辦理耐震評估補助

營建署強調,為鼓勵及協助民眾辦理耐震評估,內政部已核准110年度補助全國22縣市辦理耐震能力評估及擬具重建計畫經費,合計約2億4,878萬元,並編列2千萬持續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重建輔導團,以深入社區提供專案服務方式,協助民眾申請、辦理危老重建事務。

營建署再次呼籲,考量各類型危險及老舊建築基地重建特性,民眾可依自身需求及整合情形選擇採危老條例或都更條例辦理重建,如有重建輔導需要或相關問題,歡迎到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專區」查詢下載相關資料;也可電洽內政部1996全國服務熱線、或各地方政府1999服務熱線,以提供必要諮詢服務。




摘要

我國住宅老化程度嚴重,老舊的房屋安全性不足,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舊式公寓缺乏無障礙設施,對生活造成不便;殘破的市容, 妨礙了都市的進步。雖訂有都市更新條例,但都更量能仍牛步化,難以提升。有鑑於此,政府催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增加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的管道,加速危險及老舊房屋重建。

危老條例通過後,藉由行政措施與租稅優惠等方式,加速危險及 老舊建築物重建進度,預估每年可新增重建戶數2,460 戶。經本稅式支出評估,於最終收入損失法下,各年皆呈租稅淨利益,合計稅增約40.82億元,主要原因為營建工程所帶動的相關營業稅增高,以及誘發重建建物房屋稅增加所致。此外,若採整建維護方式由政府直接補助,合計約需支出76.88億元,較採稅式支出不利。

綜上所述,危老條例的稅式支出分析結果指出,危險及老舊建物 重建的租稅損失,低於可能增加的租稅效益,且若以政府直接補助,亦較採稅式支出不利,因此,本報告認為,危老條例的稅式支出應屬可行。

109年建築師考試《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申論題(30分)

(一)民國871111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並於108130日做最新修正,請說明該條例立法意旨、重要內容及在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上應注意之重點和對環境的影響

(二)民國106510日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並於10956日做最新修正,請說明該條例立法意旨、重要內容及在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上應注意之重點和對環境的影響

(三)請說明上述二法令之間的相同性與差異性。





































































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內政部持續推動都市更新、危老屋重建等多元政策,鼓勵老屋更新,若採自主更新方式,還可申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重建最高可獲得800萬規劃補助,整建或維護最高可獲得工程費用75%補助。今(109)年度自主更新補助申請,將於9月15日截止收件,有需求的民眾可直接向所在地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申辦。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重建專區

總統令中華民國10956
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5621

茲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56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前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一千平方公尺為限。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但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超過同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之土地及建築物,不予減免: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109-03-20。營建署

壹、修正目的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106510日公布施行後,曾於10766日修正施行。鑒於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有關3年內申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之獎勵規定,將於1095月屆期,考量民眾整合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意願耗時,為引導時程獎勵逐年歸零及鼓勵大規模重建,並因應重建實務需求,爰擬具本條例第3條、第6條、第8條修正草案。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條文計3條,修正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 為利都市土地整體規劃,提高合併鄰地辦理重建之彈性,刪除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面積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

() 定明本條例施行後第四年申請重建者,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自第五年起逐年減少容積獎勵值,並增訂符合一定面積規模者給予容積獎勵與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一定面積者不適用本條例容積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6)

()增訂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及土地超過第三條第一項建築物基地面積部分,不適用本條例稅捐減免規定。(修正條文第8)

二、修正效益

(一)賡續提升居住安全
  本修正草案係為賡續鼓勵民眾辦理危老建築物重建,減少合併鄰地重建限制,並延續時程獎勵與增訂規模獎勵等優惠,將有助提升民眾參與危老重建意願,改善住宅環境,提升居住安全。

(二)促進擴大危老建築物重建面積規模與效益
  刪除合併鄰地之面積限制,以提升合併鄰地重建彈性,及增訂規模獎勵等規定,皆鼓勵重建案整合更多危老建築物參與,並有助引導擴大危老建築物重建面積規模與效益。

(三)滿足地方期待及民意需求
  本修正草案係基於地方政府及多位立法委員提案建議,爰推動展延時程獎勵期程可符合地方政府與民意期待。





108-06-20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宣傳摺頁















107-03-28)立法院第9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增列議程: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審查委員郭正亮等18人提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報告

107-01-26內政部:多數經耐震初評老屋可申請重建 詳評非必要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於去(106)年上路,但內政部近日發現有民眾誤傳,老舊建築物必須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詳細評估」後始能申請重建,導致建物所有權人躊躇不前,不敢申請評估。內政部今(26)日特別澄清,詳細評估並非必要程序,須視初步評估結果而定,經初步評估為乙級且有昇降設備者,才須再進行詳細評估。

內政部表示,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分為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初步評估之後是否須進一步進行詳細評估,將視初步評估結果而定。初步評估結果未達乙級,或屋齡30年以上無昇降設備且初步評估為乙級者,一律無須進行詳細評估,即可符合重建資格,也就是說,經初步評估為乙級且有昇降設備者,才須再進行詳細評估。

內政部統計,迄今受理補助執行既有住宅耐震安檢之初步評估案件共有約6,583件,其中初步評估結果未達乙級者(符合申請重建資格)460件,約占7%;初步評估結果為乙級者有5,074件,約占77%,若其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即符合申請重建資格。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資料顯示,全臺住宅數量總計8542,152戶,其中5層以下無昇降設備住宅約5904,057戶,約有7成住宅為無昇降設備之建築物,倘其屋齡30年以上且初步評估結果為乙級者,即符合重建資格,均無須辦理詳細評估。

內政部指出,爲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辦理重建,行政院已於今(107)12日核定「建築物耐震重建輔導試辦計畫」,編列約2.5億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重建計畫擬定等費用,全力推動危老重建工作;將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每件6,0008,000元、補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件最高40萬元,以及補助重建計畫之擬定每件55,000元。

內政部呼籲,民眾如果對於危老重建有相關疑義,可逕洽直轄市、縣()主管人員釐清;或到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重建專區」查閱下載相關資料(網址:http://twur.cpami.gov.tw/urquery/urquery_about.aspx?MP=1&ABOUTID=12);也可電洽內政部1996全國服務熱線或各地方政府1999服務熱線,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 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重建專區


為推動危老重建及都市更新二大政策,內政部於今(13)日向行政院賴院長報告政策內容與執行計畫,獲得院長肯定,並指示繼續努力推動。

內政部表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業經總統於10651日公布施行,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亦已完成,故列為優先推動之政策。107年以推動500案為目標,預計可協助約1萬戶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將另行擬訂方案報行政院核定;此外,內政部也擬訂「建築物耐震重建輔導試辦計畫」,編列約2.5億元投入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重建計畫擬定等費用,全力推動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

其次,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政策將分為兩個面向分別推動,其一,為設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擴大公辦都市更新能量,該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將致力於協調溝通以完成立法工作,並規劃於107年上半年正式設立住都中心,以推動林口世大運社會住宅之管理及辦理公辦都更案件;其二,為推動「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該修正草案行政院於113日審查完成,將於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另外,財政部及台灣銀行於今日會議報告公股銀行規劃成立「台灣金融聯合都更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最快1073月成立,藉由公股銀行社會信賴感,成立具公信力之專責都更服務公司,聚焦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業務。該公司業務範圍涵括前期整合、興建計畫與營建管理,形成金融都更「一條龍」之服務,與住都中心將形成推動危老重建與都市更新之兩大支柱。

內政部強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公布後迄今,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等4地方政府已開始受理民眾申請重建計畫,預計1071月,將陸續再有14個縣市開始受理重建計畫申請。內政部呼籲,對自有建築安全有疑慮的民眾,可先洽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如符合重建之資格請儘快提出申請重建。相關法規與申請資料已登載於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入口網「危老重建專區」,歡迎民眾下載使用。


內政部106.8.9內授營管字第1060811730號公告










106-07-13

為加速落實今(106)510日公布施行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內政部於今(13)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等5子法草案,明定都市危老屋重建計畫申請與審核的相關規範,便利民眾申請,以強化對國人居住安全的保障。

內政部表示,上述5子法包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等。主要規範重點包含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之申請與審核條件、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算方式與額度、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申請與審查要件及方式、性能評估費用之經費補助及異議鑑定小組之設置規定等,以利後續危老屋重建申請及審查作業的進行。

內政部指出,這5項子法將於近日內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屆時歡迎符合條件者踴躍提出申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已於今(106)510日經總統公布施行,為落實該條例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重建,內政部表示,目前5項子法草案都已經依法制程序陸續於今年6月上旬辦理預告,預計7月底前可全數發布施行。

內政部長葉俊榮指出,保障國人的居住安全是他最重視的事情,因此在法條審議階段,便已責成相關單位同步研擬本條例的子法及配套措施,以掌握時程,讓危險及老舊建築的重建能夠加速推行。

內政部說明,上述5項子法分別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直轄市、縣()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等。

此外,為使直轄市、縣()政府、建築師、公會團體及相關專業者於子法公布後,可立即協助辦理重建作業,內政部營建署預訂自今年613日至616日,分別於臺北、臺中、高雄、宜蘭等地,辦理政府機關及公會團體等人員的草案說明會,以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有效落實。

內政部提到,為使民眾更容易瞭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內容及規定,內政部特別以簡潔易懂方式製作懶人包,公開在內政部及營建署的網站,有興趣的朋友可下載附檔閱覽,以提早準備申請事宜。如您有相關問題,也歡迎電洽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詢問(聯絡電話:02-87712750)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01號

茲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PDF],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內政部部長 葉俊榮




第 1 條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
           ,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
           、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
               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
               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
           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
           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
           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
           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
           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
           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
           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取得重
           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前項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
           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
           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
           分之十之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依第三條第二項合併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其超過一千平方公尺部分,不
           適用前二項規定。

           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
           勵項目。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依本條例實施重建者,其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得酌予放寬;其標準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
           得超過原建蔽率。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
           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
               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
               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
               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依本條例適用租稅減免者,不得同時併用其他法律規定之同稅目租稅減免
           。但其他法律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第一項規定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
           ,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
           等協助。

第 10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
           資貸款信用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
               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第 11 條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
           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行政院長林全今(27)日在行政院會表示,該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請內政部儘速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申請及補助辦法、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相關配套子法的訂定,以使後續相關獎勵效果及政策進一步實現。

林院長並請內政部積極以淺顯易懂方式,向社會宣導其立法意旨與內涵,並於近期辦理教育講習,協助各主管機關同仁熟悉此項新業務。另請內政部協調地方政府儘速訂定建蔽率及建築高度放寬標準,以鼓勵民眾踴躍申請辦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積極輔導協助民眾共同推動執行。



立法院院會今(25)日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近期將咨請總統公布施行。在施行5年內申請重建,除了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減半徵收2年;如果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10年房屋稅減半徵收。期望能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合重建,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統計,全國30年以上建築約384萬戶,其中屬45層樓者約86萬戶、即約8.6萬棟;依過去執行公有建築物耐震檢測之經驗,其中約有40%耐震係數不足,故以此推估約有3.4萬棟屬45層樓之建築物,經建築物耐震評估後將有災害風險疑慮。

內政部表示,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適用範圍除了危險建築物可直接適用外,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或30年以上建築物之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均可適用。

申請程序則由起造人於重建時擬訂重建計畫,並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向地方政府申請。提供的容積獎勵最高為基準容積的1.3倍,或原建築容積的1.15倍。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者,更可額外給予基準容積10%的獎勵。重建基地的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標準酌予放寬。

內政部指出,條文明定申請人必須於116531日前提出申請,條例施行5年內申請者,除了重建期間的地價稅免徵外,重建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於重建前後均未移轉所有權,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更可延長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10年為限,意即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至12年。

這次法案順利三讀通過,內政部長葉俊榮相當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特別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姚文智委員及曾銘宗委員2位召委,於法案審議期間接續排案審查。後續內政部將儘速完成「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及施行細則」等配套子法之訂定,以利未來執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